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规范应征入伍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和激励政策的执行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学院初审结果做好复审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负责做好入伍学生政审的初审工作,协助武装部做好其他入伍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各项资助工作,负责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等学籍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和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试、实习认定、转专业等学业激励政策的开展。
第七条 创业就业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开展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创业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九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体格条件、政治条件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入伍意愿的学生在每年征兵工作启动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报名统计表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二条 武装部将全校应征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上级武装部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返回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本人或持有本人委托证明的委托人携带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五章 入伍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激励政策的同时,学校在政治待遇、学业保障、专业调整、创业就业指导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政治激励政策
1、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伍期间受到部队表彰或有立功表现,经学院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按照组织发展程序,可优先列为组织发展对象。
2、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同等条件情况下,可优先获得校级各类表彰活动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激励政策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自身兴趣和专长需要转专业的,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由学校相关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转入其他专业。退役复学者转专业一般应在复学第一学期内提出申请,其他学期不再受理。转专业的程序和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17]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助学激励政策
1.因入伍离校未能参加课程补考者,退役复学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做重修处理。
2.退役复学后第一学期修读的课程,其各科课程成绩评定可参考平时学习情况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
3.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者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以80分计。
4.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5.参军入伍学生可在入伍离校时申请在入伍后通过自学并回校参加每学期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学校保留相应成绩记载,并在学生退役复学后予以承认。其中实验、实训等课程期末成绩可按及格记载。
6.入伍后已参加各学期考试的学生,每学期小于等于两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退役复学后可随原班级就读。否则退役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参加考试及考试通过的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修完所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和入伍前的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位授予激励政策
退役复学后在校表现良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者(含应届毕业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可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创业就业激励政策
1、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退役复学者,毕业时符合“选调生”标准的,可优先予以推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同时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上缴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激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