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与新生所在学院协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