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原则上不予解除外,其他处分根据下列条件及个人表现,经学校查实后可申请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由分院(系)处理的由分院系负责解除,学工部处理的由学工部负责解除。处分解除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分院(系)负责核实及解除,记过处分由各院系提供材料报送学工部,由学校研究决定。考试违纪毕业时经本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条件
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学年内再无任何违纪行,并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解除:1、获得学校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一次;2、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3、参加院系及其以上各种比赛、学科竞赛并获奖;4、德育综合测评成绩有一次及其以上在班级排名前五名;5、获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二、记过处分解除条件
在受到记过处分后,至毕业前再无任何违纪行,并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解除:1、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称号;2、参加经学校批准的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前5名或者获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的前5名者;3、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4、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者校级二等奖学金二次者;5、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及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