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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0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与新生所在学院协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二条 请事、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各分院报学生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安全教育、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缓修。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

第十六条 私自离校连续2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不返校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课程具体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安全教育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数据库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不含实验环节的理论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可占30%,期末考试成绩可占7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考试课程,其实验课成绩可按20%计入总成绩,其它平时成绩可占期末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可占60%。考核方法改革的课程,经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二十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

第二十二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且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缺课1/3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违纪”、“未修1/3”或“旷考”。无补考机会,直接参加重修。

第四节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考查成绩在良好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或自修)申请表”,经开课分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考试两周前须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分院(系、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下学期初的缓考,不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全校公共选修课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申请免修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重修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经校卫生所诊断须停课治疗,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应申请休学。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休学进行科技开发和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进行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须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分院(系、部)领导同意、学生处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1.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节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处理以学期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应做退学处理。本人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为1年。原则上到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特殊情况与学校签订保证书也可跟班试读。成绩合格可以解除试读。学生试读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解除试读后恢复学籍。试读期间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果有违纪现象,取消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可有2次申请试读机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一学期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

2)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3)二次出现修读课程有6门次(含6门次)以上不合格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退学的学生,对学生本人不是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2)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3)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本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领导同意,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第2学期末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五十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部门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之和)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五十五条 正常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4年,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复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提前毕业:在3年时间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延期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但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学位标准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或取得所缺学分者;

2)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及格结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可随本专业其它年级完成。

3)因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6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符合《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可以辅修另一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1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具体测评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学校审核,网上公示,由学校批准。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会议讨论,主管院(系)领导批准,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或由学生管理部门会议讨论,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核准,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核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则

第九十一条  留学生、专科(高职)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年 7月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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